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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千岛湖路)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

· 2023-12-27

项目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 -千岛湖路)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WH21GC2023SZ2178

标段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 -千岛湖路)工程监理

标段编号

WH21GC2023SZ2178 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银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华山路商业街 10号楼1301室

联系人及电话

彭主任 13615530918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

联系人及电话

王浩 1825880622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3- 12 - 19 09 : 15 : 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投标报价(费率)

0.86%

项目 总监

鲁东升

证书编号: 32031476

证书名称: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服务期限

1260 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江北新区镇南河路等七条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镇南河、新浦路道路综合整治监理;

2.南京江北新区研创园二期市政道路及配套项目工程EPC总承包监理;

3.江北新区浦滨路(虎桥路至浦镇大街段) 道路及景观提升工程监理一标段(虎桥路至康健路)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南京江北新区研创园二期市政道路及配套项目工程 EPC总承包监理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获奖

1.光华路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监理;

2.江北新区青龙绿带一期工程园林景观施工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投标报价(费率)

0.97%

项目 总监

施光跃

证书编号: 34005111

证书名称: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服务期限

1260 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合肥东部新城山水路等5条道路工程监理

2.东外环(长江路-凤凰山路)工程监理

3.浮槎山路(龙泉路-长江东路)等5条路新建、改建工程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合作化路、宿松路、宁国路节点工程监理三标段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获奖

合肥市郎溪路(包河大道 -裕溪路)工程

第三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投标报价(费率)

1.04%

项目负责人

赵权

证书编号: 34000786

证书名称: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服务期限

1260 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龙岗路(长乐路-裕溪路)工程监理 2.蜀山区皇嘉路道路工程监理

3.合肥运河新城西城大道(望江西路-蜀山大道)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监理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芜湖高新区西湾园区纬二路工程监理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获奖

1.阜阳市颍柳路泉河大桥及接线工程施工监理

2.合肥市龙岗路(长乐路-裕溪路)道路工程监理

3.西淝河路(九项山路-通宝路)工程监理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 河南拓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函中监理服务期限不满足符合性评审;

2.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函中监理服务期限不满足符合性评审。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 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详见附件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3 .1 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 3)被异议人名称;

(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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