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 -千岛湖路)工程监理 | |
项目编号 | WH21GC2023SZ2178 | |
标段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 -千岛湖路)工程监理 | |
标段编号 | WH21GC2023SZ2178 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银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 |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华山路商业街 10号楼1301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彭主任 13615530918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浩 18258806227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3- 12 - 19 09 : 15 : 00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报价(费率) | 0.86% | |
项目 总监 | 鲁东升 | |
证书编号: 32031476 | ||
证书名称: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
服务期限 | 1260 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江北新区镇南河路等七条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镇南河、新浦路道路综合整治监理; 2.南京江北新区研创园二期市政道路及配套项目工程EPC总承包监理; 3.江北新区浦滨路(虎桥路至浦镇大街段) 道路及景观提升工程监理一标段(虎桥路至康健路)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南京江北新区研创园二期市政道路及配套项目工程 EPC总承包监理 | |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获奖 | 1.光华路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监理; 2.江北新区青龙绿带一期工程园林景观施工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报价(费率) | 0.97% | |
项目 总监 | 施光跃 | |
证书编号: 34005111 | ||
证书名称: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
服务期限 | 1260 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肥东部新城山水路等5条道路工程监理 ; 2.东外环(长江路-凤凰山路)工程监理 ; 3.浮槎山路(龙泉路-长江东路)等5条路新建、改建工程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合作化路、宿松路、宁国路节点工程监理三标段 | |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获奖 | 合肥市郎溪路(包河大道 -裕溪路)工程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报价(费率) | 1.04% | |
项目负责人 | 赵权 | |
证书编号: 34000786 | ||
证书名称: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
服务期限 | 1260 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龙岗路(长乐路-裕溪路)工程监理 ; 2.蜀山区皇嘉路道路工程监理 ; 3.合肥运河新城西城大道(望江西路-蜀山大道)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监理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芜湖高新区西湾园区纬二路工程监理 | |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获奖 | 1.阜阳市颍柳路泉河大桥及接线工程施工监理 ; 2.合肥市龙岗路(长乐路-裕溪路)道路工程监理 ; 3.西淝河路(九项山路-通宝路)工程监理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 河南拓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函中监理服务期限不满足符合性评审; 2.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函中监理服务期限不满足符合性评审。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 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详见附件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3 .1 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 3)被异议人名称; (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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