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P55 页
原内容: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 酬金的 支付 :监理费按月支付,按施工完成进度总值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 ×监理费总额×70%支付,竣工结算完成并通过经开区财政评审中心审结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留监理费总额10%作为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费。于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付清。
6 .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签订合同之日起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 酬金 = 本合同期限延长 时间(天) ×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 酬金 =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 =工程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增加额 ×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澄清内容:
5. 1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每次付款节点前向委托人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委托人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5.3 支付酬金
5.3. 1支付时间及方式:
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监理人,监理费按月支付,每个月按当月完成监理合格工作量的 6 0%支付监理费用。付款前,监理人应先行向建设单位提供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必须将当月完成监理工作量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委托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月度监理费计算方式为:0. 6 *[通过建设单位、委托人审核的(当月完成建安工程价款/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款) ]* 中标监理费。建安工程费暂定金额为 17348 万 元(最终建安工程费以施工 结算价 为准)。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的结算资料,由委托人审核后提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结算金额的 97%。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前,监理人须提交情况报告及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核实无误后15个工作日支付。结算监理费的3%作为质保金,在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在收到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但不计利息。
建设单位有权以银行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合法方式支付监理费用。具体付款时间以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准。
5. 3. 2结算方式
监理费:结算资料送审时,监理人需同时报送洽商变更资料及洽商变更清单汇总表,委托人项目经理需审核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结算原则如下:
1 . 施工过程中累计洽商变更金额(正负变更可抵消)不超过 ±30%(以监理费用结算时审定为准)的。监理费结算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高程调整系数 * ( 1+浮动幅度值) *0.7 (上限价折扣率) * ( 1-中标优惠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以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 龙峰大道(雷鸣路 -漓湘路)新建道路工程预算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 ×(1 -12% ))(不含风险包干费)为计费额, 专业调整系数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 0 ,高程调整系数 1.0, 浮动幅度值 0。
2 . 施工过程中累计洽商变更金额(正负变更可抵消)增加或减少超 30% (以监理费用结算时审定为准)的。监理费结算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高程调整系数 * ( 1+浮动幅度值) *0.7 (上限价折扣率) * ( 1-中标优惠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以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 龙峰大道(雷鸣路 -漓湘路)新建道路工程预 建安工程预算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 ×( 1-12%))(不含风险包干费)为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浮动幅度值0。
5.3. 3审计预留金
无。
5.3.4 赔偿金
如发生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对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的赔偿,委托人及建设单位有权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回。
5.3.5 监理服务期的延长
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监理费中,本合同期限因故延长,将不另增酬金。
6 .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 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 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方, 双 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监理费用的确定方法:不增加监理费用。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监理费用的确定方法:不增加费用。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费用变化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费用不作调整。
6.3暂停与解除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费用之日起 6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单位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通用合同条款6.3.2条及6.3.4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及建设单位发出中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推荐:
[长沙市] 龙峰大道(雷鸣路-漓湘路)新建道路工程监理澄清公告